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4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庭宇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06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庭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吳庭宇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擔任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玩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15樓之1)之遊戲測試專員,負責艾玩公司所代理「笑傲江湖」、「神鬼2」、「黃金傳說」等線上遊戲之測試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吳庭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向艾玩公司收取「黃金傳說」及「神鬼2」遊戲之測試用點數,並於完成測試後,未將遊戲點數歸還艾玩公司,反將其業務上持有之點數換購如附表所示之道具後轉賣,並將款項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24,277元(犯罪時間、商品標題、價格均詳如附表所示),供作其個人日常花費之用。嗣因艾玩公司遭到「笑傲江湖」遊戲之玩家持尚未開放之點卡向艾玩公司提出客訴,經查詢販賣該點卡之賣家身分後(所涉妨害電腦使用犯行部分,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始悉上情。
二、案經艾玩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庭宇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109頁背面、第110頁、103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1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柳宗興 於偵查中指證之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
109頁背面),並有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6月23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暨其所付交易明細、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基本資料及會員交易資料、道具交易統計表1份(見偵查卷第44至94頁、第107頁),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
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被告擔任告訴人艾玩公司之遊戲測試專員,負責「笑傲江湖」、「神鬼2」、「黃金傳說」等線上遊戲之測試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甚明,而其因測式「神鬼2」、「黃金傳說」所收取之遊戲點數,均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詎被告完成測試後,未將遊戲點數歸還艾玩公司,反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點數換購如附表所示之道具後轉賣,並將款項侵占入己,實屬業務侵占行為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按如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一〉參照)。查本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陸續將所收取「黃金傳說」及「神鬼2」遊戲之測試用點數,變易持有為所有,換購如附表所示之道具後轉賣,並將款項侵占入己,應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接續而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罪為已足。起訴書未就附表所示業務侵占犯行說明究屬何種罪數之法律關係,容有未恰,自應補充說明如上。
㈢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分際,貪圖不法利益,利用任職於告
訴人艾玩公司擔任遊戲測試專員之機會犯下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誠屬非是,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失,此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所獲得之款項非鉅,及告訴人表示從輕量刑、檢察官表示依法審酌之科刑意見(詳本院卷第22頁背面、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認犯行,尚有悔意,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失,業如前述,告訴人亦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22頁),是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商品標題│商品價格(單位:新臺幣)│├──┼─────┼────────┼─────────────┤│1│103年1月7│神鬼2/玄武/道具│1000元│││日13時21分│全服皆可奴幣││││前某時│1200=1000││├──┼─────┼────────┼─────────────┤│2│103年1月7│神鬼2/玄武/道具│637元│││日23時16分│全服皆可奴幣││││前某時│1300=1000││├──┼─────┼────────┼─────────────┤│3│103年1月8│神鬼2/玄武/道具│1000元│││日22時59分│全服皆可奴幣││││前某時│1300=1000││├──┼─────┼────────┼─────────────┤│4│103年1月9│神鬼2/玄武/道具│2000元│││日18時37分│全服皆可奴幣││││前某時│1300=1000││├──┼─────┼────────┼─────────────┤│5│103年1月9│神鬼2/青龍/道具│2000元│││日21時10分│全服皆可奴幣││││前某時│1300=1000││├──┼─────┼────────┼─────────────┤│6│103年1月10│神鬼2/玄武/道具│1萬5540元│││日1時36分│全服皆可奴幣││││前某時│1300=1000││├──┼─────┼────────┼─────────────┤│7│103年1月9│黃金傳說/火焰之│1400元│││日18時17分│門/道具││││前某時│1800鑽=1400││├──┼─────┼────────┼─────────────┤│8│103年1月10│黃金傳說/黃金傳│700元│││日1時13分│說/道具││││前某時│1000鑽=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