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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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九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七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二││壹│伍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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