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0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管靜怡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壹萬陸仟參佰捌拾│KA0七二一八0││││業學校 林元貴 │行││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