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 訴訟代理人 郭晉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祥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