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攤位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李順德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被告 鄭經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攤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2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