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楊 國恩 即國恩工程行被告宏羿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3,2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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