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 鄧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行方不明,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對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經送達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以及退郵信函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