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6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NHOANGGIAP(中文譯名:潘黃甲,越南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分準備程序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查被告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PHANHOANGGIAP為越南國人,因逾期居留,業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驅逐出境,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被告既居住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且無法以其他方法送達,所涉竊盜案件即有前述得為公示送達之事由,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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