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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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劉川林 被告 曾嶪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鎮○○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00元(即系爭房屋112年度之課稅現值);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第1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4,700元(計算式:102,700+32,000=134,7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