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宛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3266號被告廖宛芸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已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期滿。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上開扣案之物(詳如扣案物品清單所載),應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明確。次按行為人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廖宛芸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警查獲並扣得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物,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調偵字第3266號(含該署102年度偵字第20895號)偵查後,於102年11月20日作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年確定,迄至103年11月19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聲請人提出如上全部偵查案卷暨緩起訴執行全卷等足證,本院核認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首開請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件)│備註│├──┼─────────────────┼─────┼───────┤│1│仿冒HELLOKITTY上衣│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2│仿冒HELLOKITTY皮夾│3│度白保字第1872│├──┼─────────────────┼─────┤號扣押物品清單││3│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1│(各見執聲沒卷│├──┼─────────────────┼─────┤、調偵卷第21至││4│仿冒HELLOKITTY鑲鑽項鍊│2│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5│仿冒HELLOKITTY零錢包│3│第19至20頁)。│├──┼─────────────────┼─────┤││6│仿冒HELLOKITTY手提包│1││├──┼─────────────────┼─────┤││7│仿冒LV零錢包│7││├──┼─────────────────┼─────┤││8│仿冒鬼洗牛仔褲│1││├──┼─────────────────┼─────┤││9│仿冒鬼洗外套│1││├──┼─────────────────┼─────┤││10│仿冒鬼洗上衣│4││├──┼─────────────────┼─────┤││11│仿冒鬼洗地藏小王上衣│1││├──┼─────────────────┼─────┤││12│仿冒CHANEL上衣│5││├──┼─────────────────┼─────┤││13│仿冒CHANEL手錶│3││├──┼─────────────────┼─────┤││14│仿冒BURBERRY大衣外套│5││├──┼─────────────────┼─────┤││15│仿冒ADIDAS手錶│18││├──┼─────────────────┼─────┤││16│仿冒ADIDAS褲子│3││├──┼─────────────────┼─────┤││17│仿冒ADIDAS上衣│3││├──┼─────────────────┼─────┤││18│仿冒ADIDAS外套│14││├──┼─────────────────┼─────┤││19│仿冒ADIDAS手機殼│1││├──┼─────────────────┼─────┤││20│仿冒ADIDAS手提包│1││├──┼─────────────────┼─────┤││21│仿冒ADIDAS運動鞋│2││├──┼─────────────────┼─────┤││22│仿冒ADIDAS拖鞋│1││├──┴─────────────────┼─────┤││合計│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