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陳炳彰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甲○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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