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趙文卿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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