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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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玖拾貳年陸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發佈通緝後,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緝獲,並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以被告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交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台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一年,此有該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趙文卿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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