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償還合夥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32號上訴人 陳宇琦 被上訴人 曾瓅誼
吳玲珠 蕭英儀 鄭曉君 東亞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合夥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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