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上訴人即原告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秀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189,7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上訴利益為16,189,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石勝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