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燕樂 訴訟代理人 吳鈞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4,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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