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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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柏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