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分於民國113年10月9、26日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2樓之樓梯間及1樓樓梯大門底下,拾得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查無犯罪嫌疑人,嗣經聲請人以114年度他字第2127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21、22號鑑定書各1份(見他字卷第59、61頁)在卷足憑,核屬第一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個)

編號22白色粉末,毛重2.26公克、淨重1.99公克,取0.01公克化驗,淨重餘1.9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地檢署1144年度青字第502號

2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個)

編號021-1、021-2白色粉末,總毛重3.93公克、總淨重3.47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3.45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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