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34號

原告 蔡緒潔

被告 陳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264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 陳罕均 觸犯詐欺等案件,已經本院辯論終結,民國114年6月26日判決上訴駁回。原告於同年7月11日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收狀戳記可憑。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若符合民法第197條之要件,原告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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