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東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溫惠美 律師被告丁○○
之3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義務辯護人 黃宗正 律師被告丙○○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