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苑琦┌─────────────────────────────────────────────┐│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