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陳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繼圖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