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宋文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09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
9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2,035元,及其中新台幣61,535元,
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