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 陳蘭惠 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償,經聲請人依
法取得執行名義在案, 陳蘭惠顯 已負遲延責任,爰聲請准予
閱覽鈞院108年度朴簡字第5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民事
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
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當事人以外之
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
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聲請人主張其係陳蘭惠之債權人,而聲請人聲請閱覽之本院
108年度朴簡字第57號民事卷宗,係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與陳蘭惠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既非當
事人,即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
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當事
人同意閱卷之證據資料,聲請人所提對於陳蘭惠之債權證明
,僅釋明其與陳蘭惠之財產狀況有經濟上利害關係,尚不足
以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
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5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民事卷宗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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