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玟綺 等人間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玟綺為其債務人,為逃避聲請人催
討,就在民國104年7月27日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相
對人李○○,並辦理移轉登記,相對人李○○又在105年8月
2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相對人袁○○,此舉已害及聲請人權
益,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以維護其債權
,因此提出調解聲請等語。
三、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
一種撤銷訴權,非先經債權人訴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
有償或無償行為,尚不得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
法院56年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意旨參照)。依照上開說明,
民法第244條的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
銷該有爭議的法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所以,本件聲請調解的
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