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322號
聲 請 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相 對 人 翁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雲林縣,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