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廖明哲
相 對 人 朱仁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仁豪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