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被 告 余永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即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依法提出
異議,乃以該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調解之聲請。嗣兩造調解不成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及第419條第4項規定,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