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