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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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錦昶有限公司│新竹市第三信用│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捌萬伍仟柒佰元│RC0四二三六七│││││合作社中正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