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麗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F0~T48┌───────────────────────────────────────────────────┐│附表:94年度除字第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淑惠 │萬泰商業銀行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陸萬 元│六五七九│││││城分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