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秋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麗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F0~T48┌───────────────────────────────────────────────────┐│附表:94年度除字第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三年五月十五│壹萬叁仟捌佰元│0000000│││││行北新竹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