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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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1月14日以91年度壢簡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於92年3月13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7月26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3年9月30日以93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壢簡字第177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