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7號被告甲○○即上訴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 林公熊 徵學田間 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第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七十萬七千四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