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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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716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戴明仁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復於理由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伊主張依僱傭契約關係所發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為請求,因而聲請就上開脫漏部分為補充裁判。原法院以:系爭判決於民國102年8月14日駁回聲請人之請求。其中聲請人基於僱傭契約關係所為請求部分,係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戴榮錦 未履行僱傭契約所應負之義務,致其被繼承人 賀光勛 因而受有損害,乃屬不履行僱傭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系爭判決已認定賀光勛係與 魏平蟾 、戴榮錦、 吳管 等人成立合夥契約,聲請人依僱傭契約關係為請求,顯非有據,且逾15年,相對人所為時效抗辯,亦有理由等語,否准聲請人依僱傭契約關係之請求,並無裁判脫漏之情事。另聲請人指摘系爭判決未審酌其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為之請求云云,然該判決亦於理由欄敘明駁回該部分請求之理由,亦無漏未裁判可言。至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僅係就系爭判決理由當否之指摘,非屬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此外,系爭判決已在主文中為駁回及命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並於理由欄中敘明駁回之理由,並無訴訟標的漏未裁判之情事,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