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76號聲請人即原告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戴明仁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復未於理由中論述而言。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僱傭、委任、合夥之關係及民法第148條規定,聲明之各項請求,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7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均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核明確,核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僅係就系爭判決理由當否之指摘,尚非屬裁判有脫漏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