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交易字第14號判決無罪,揆據首揭說明,原告就被告甲○○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蔡書瑜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