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鴻志 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
2所示,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鴻志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經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合併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附表:受刑人宋鴻志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犯罪時間│95年5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4日│││同年10月30日│同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39號│字第1739號│第14813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76號│96年度訴字第76號│96年度訴字第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96年5月3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76號│96年度訴字第76號│96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判決│96年4月9日│96年4月9日│96年6月20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10條第1項│10條第2項│例第8條│├────────┼─────────┼─────────┼─────────┤│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不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3033號│第3033號│第3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