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3件竊盜犯行,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其涉犯之竊盜案件共計4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於民國96年2月16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楊麗文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7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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