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龍其祥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業務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過失致死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