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庚○○被告丁○○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戊○○住新竹市理人被告辛○○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法定代理人己○○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乙○○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被告己○○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開庭前,具狀陳明係【何時知悉】被告等人為本件土地之贈與行為,如有相關證明資料,一併提出,繕本逕送被告;被告亦應於開庭前,具狀陳明原告【係於何時知悉】被告間就本件土地為贈與行為,並提出原告何時知悉之相關證明資料,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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