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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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乙○○被告戊○○
23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2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應補正事項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系爭12筆土地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固屬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併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及給付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徵裁判費),則非屬租佃爭議事件,應徵裁判費(司法院(73)廳民一字第635號參照)。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8,635,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528元。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乘以租賃土地面積之總合,即:
199地號:6,703x3382=22,669,000000-0地號:25,700x133=3,418,100
200地號:6,692x281.69=1,885,000000-0地號:25,700x431.94=11,100,000000-0地號:20,585x26.86=552,000000-0地號:25,700x6.82=175,274
286地號:18,100x2308=41,774,000000-0地號:17,200x360.8=6,205,000000-0地號:17,200x226.2=3,890,000000-0地號:17,200x130=2,236,000000-0地號:17,200x41=705,000000-0地號:17,200x815.21=14,021,612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再開言詞辯論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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