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73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地址遷移至苗栗縣○○鎮○○里○○○鄰○○路51之1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