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7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碧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7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