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90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1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2月3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1樓之房屋,雙方約定租期自97年2月21日起至97年5月12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6,000元,於每月21日給付。詎被告自97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房租,現租期已屆滿,兩造間已無租賃關係,被告尚積欠租金18,000元,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未付租金18,000元及返還系爭房屋;又被告於租賃契約消滅後逾期不遷讓,無權占用系爭房屋,妨害原告之使用收益,應賠償原告自97年5月13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每月租金額計算之損害金6,000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件為證。另被告於前次租約尚積欠租金90,000元未給付,經被告於96年12月17日簽發到期日分別為97年2月21日、97年3月12日及97年5月
12日之面額各為3萬元之本票3紙交付原告收執,詎屆期提示,被告僅給付1萬元,餘均未獲付款,為此亦請求被告給付未付票款8萬元,並提出上開3紙票據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與原告之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本件租賃契約既經終止,則原告訴請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及給付積欠之房屋租金18,000元,並自97年5月13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6,000元,暨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未付票款8萬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