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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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石凱豐
被   告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
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立登記於「苗栗
縣竹南鎮○○里0鄰○○00○0號」,且被告在桃園並無分
公司之登記等情,有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料查
詢結果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營利事業
登記基本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
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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