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甲○○
31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請陳報任職單位,並提出97年間薪資單佐證。
㈡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
⒈請提出每月交通費5,000元之計算式及證據?⒉請釋明電話費每月須高達約1,300元之原因,及前開支出為必
要生活支出之依據?㈢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部分:
⒈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之行照。
⒉請提出94年至96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㈤請提出聲請人父 朱荒村 、母朱 黃碧珠 及配偶 黃盈淨 之戶籍謄本
,以及上開等人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上開等人名下有不動產,並請提出該不動產94年迄今之不動產所有權異動資料。
㈥請提出本院95執明字11756字第208623號強制執行命令。
㈦請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或南區國稅局澎湖
縣分局就聲請人所異議之抵押利息所得之處理結果?並請提出國稅局函覆之證明文件。
㈧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聯徵報告)。
㈨請陳報向金融機構借款之用途,及上開用途之支出憑證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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