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王淑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8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7年3月21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一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二人復經本院判刑在案,尚未確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