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7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以訴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因此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