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漢德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參仟玖佰壹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漢德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月5日起分次向聲請人借款6肇共計新台幣4,700,000元整,於領取放款時以乙○○、甲○○、 林正安 為連帶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並訂立金吉利貸款契約書為憑;其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借款期限及利率分別依契約內容約定計收;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應按月繳付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後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512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709367│ 伯維 ,漢德│5起││九九│││元│企業有限公│││││││司││││├──┼───┼─────┼──────┼──────┼───────┤│2│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512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709367│伯維,漢德│5起││九九│││元│企業有限公│││││││司││││├──┼───┼─────┼──────┼──────┼───────┤│3│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512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69497│伯維,漢德│9起││九九│││元│企業有限公│││││││司││││├──┼───┼─────┼──────┼──────┼───────┤│4│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512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69497│伯維,漢德│9起││九九│││元│企業有限公│││││││司││││├──┼───┼─────┼──────┼──────┼───────┤│5│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512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87861│伯維,漢德│5起││九九│││元│企業有限公│││││││司││││├──┼───┼─────┼──────┼──────┼───────┤│6│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512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438321│伯維,漢德│5起││九九│││元│企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60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9367│伯維,漢德│6起││內者依上開百分│││元│企業有限公│││之十,超過六個││││司│││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2│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60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9367│伯維,漢德│6起││內者依上開百分│││元│企業有限公│││之十,超過六個││││司│││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3│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60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497│伯維,漢德│0起││內者依上開百分│││元│企業有限公│││之十,超過六個││││司│││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4│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60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497│伯維,漢德│0起││內者依上開百分│││元│企業有限公│││之十,超過六個││││司│││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5│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60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861│伯維,漢德│6起││內者依上開百分│││元│企業有限公│││之十,超過六個││││司│││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6│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60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8321│伯維,漢德│6起││內者依上開百分│││元│企業有限公│││之十,超過六個││││司│││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